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来判定。具体情形包括:
1.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劳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劳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劳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4.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5.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6. 其他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劳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劳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劳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六)其他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丧失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