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 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是按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来区分的,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方式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其财产是否能够履行,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 保证期间:
*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通常是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六个月。这意味着,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则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来确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 担保责任:
* 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相对较轻,即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经审判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时才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则更重,保证人需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 法律适用与风险承担:
* 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保证期间内的证据,如送货单、提货单等。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还需承担证明债务人无资产的举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适用更为灵活,且保证人完全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履行保证责任的相应证据。此外,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其他保证关系,如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这些保证关系将相互影响。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责任以及法律适用与风险承担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在选择保证方式时,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选择。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也在某些方面存在联系。
一、区别
1. 担保责任不同: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只有在债务人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时,才承担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 保证期间不同:
*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紧密相关,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相对较短,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同样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法律地位不同:
*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处于从属地位,即其权利受到限制,仅享有“提存”的权利。
*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独立。
二、联系
1. 两者都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存在的。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其醉终目的都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2.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形和需求,可以选择适合的保证方式。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较为放心,且希望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那么可以选择一般保证方式;而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存有疑虑,或者希望尽快获得债务人的偿还,那么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总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在担保目的上又紧密相连。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并合理运用这两种保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