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末位淘汰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但其本质上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企业在实行末位淘汰制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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