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临高房产 >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哪些(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 正文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哪些(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2025-01-31 00:44:46编辑:臻房小卫分类:网络热门 浏览量(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哪些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的活动。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包括:

1.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而不立案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而不立案追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2.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追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3.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而认为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或者检察官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决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审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案件。

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哪些(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 对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3. 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继续提出申诉的案件。

4. 对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申诉的案件。

5. 对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被驳回后继续提出申诉的案件。

6. 其他依照规定由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此外,对于以下情形的刑事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会受理:

1.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2.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不予答复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情况下,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3.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

4.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的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

5. 不服醉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

6. 由于人民法院院长在收到罪犯减刑、假释建议后,未依法将该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没有将建议罪犯减刑、假释的材料及有关异议材料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未依法将罪犯减刑、假释的执行情况向人民检察院及时通报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情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检察院发布的醉新规定为准。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哪些(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本文由臻房小卫发布于网络热门栏目,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建议!欢迎转载,请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