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哪些情况予以追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以下几种情形予以追诉: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参考法条:《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020年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
3.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 客体: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
5.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此外,对于具体使用哪种情况,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 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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