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有如何的时间限制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因具体情况而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所以,一般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的45天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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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多少天内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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