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处置与继承的相关规定的是要怎样的
遗产的处置与继承相关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典》的继承编。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包括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收入、孳息和劳务。
3. 法定继承:当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醉后的遗嘱为准。
5. 遗产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6. 债务清偿:遗产分割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纸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纸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7. 遗产分割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 遗产继承的撤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9. 遗赠: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以上是《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产处置与继承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遗产处置的法律依据
遗产处置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解读:
1. 法定继承: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遗嘱继承与遗赠: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 遗产的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债务清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5. 遗赠扶养协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还涉及其他与遗产处置相关的法律条款,如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规则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应用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院判决。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