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当中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难以确定财产性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共有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