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离婚,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精神病的病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与离婚相关的条款,如:
1. 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 法院判决: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女方在生孩子后发现以前有精神病,是可以离婚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