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涉及小产权房纠纷的诉讼案件,其管辖地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涉及的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小产权房通常没有合法的房产证,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可能需要考虑房产所在地的具体规定。
另外,如果小产权房的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那么可能需要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涉及小产权房纠纷的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