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的区别
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是民事诉讼中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其他方面又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两者的具体区别:
1. 发生的时间不同:
* 诉讼中止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且不会归于消灭。这意味着在中止期间,诉讼程序仍然继续进行,但暂时停止执行。
* 诉讼中断则发生在诉讼开始后至结束前,且会归于消灭。在中断期间,诉讼程序会暂时停止,之后可能会恢复并继续进行。
2. 发生的原因不同:
* 诉讼中止通常是由于某些无法抗拒的原因,如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这些原因是暂时的,当这些障碍消除后,诉讼可以继续进行。
* 诉讼中断则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提出新证据等。这些原因可能是持续的或反复出现的,需要诉讼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
3.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仍然保持其诉讼地位,可以继续进行诉讼行为。
* 在诉讼中断期间,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原告在起诉后撤诉,此时将不再成为原告,但如果他重新起诉,则可以恢复原告身份。
4. 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 诉讼中止只是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执行,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存在。当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程序会自动恢复进行。
* 诉讼中断则会完全停止诉讼程序的执行,并可能引发诉讼程序的重新开始。这取决于中断的原因和法院的决定。
综上所述,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在发生时间、原因、当事人诉讼地位以及对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和相关规定。
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诉讼中止的情形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案件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诉讼中断的情形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2.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 有关程序事项中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
此外,还有以下特殊情形:
*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 当事人被拘留、监禁,无法亲自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判决生效后,视为送达。
* 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但调解协议是附条件的,附生效条件的调解书未生效前,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请注意,这些情形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