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因财产损失而引发的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这一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然而,当涉及到第三方责任保险时,情况会略有不同。
如果财产损失是由侵权人造成的,并且侵权人已经购买了责任保险,那么受害方既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了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会有所不同。
对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那么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会从此时开始计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不行使请求权的,保险人承担代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财产损失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时效是三年,但具体时效可能因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保险以及保险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