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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24-11-12 17:00:03编辑:臻房小茅分类:网络热门 浏览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GB 5749-85 1985-08-05批准 1985-08-06实施

1 总 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

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项 目 标 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纸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450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15项) 氟化物 1.0 mg/L

氰化物 0.05 mg/L

砷 0.05 mg/L

硒 0.01 mg/L

汞 0.001 mg/L

镉 0.01 mg/L

铬(六价) 0.05 mg/L

铅 0.05 mg/L

银 0.05 mg/L

硝酸盐(以氮计) 20 mg/L

氯仿* 60 ug/L

四氯化碳* 3 ug/L

苯并(a)芘* 0.01 ug/L

滴滴涕* 1 ug/L

六六六* 5 ug/L

细菌学指标(3项) 细菌总数 100 个/mL

总大肠菌群 3 个/L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不应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2项) 总α放射性 0.1 Bq/L

总ß放射性 1 Bq/L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是我国关于生活饮用水的强制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主要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饮用水,也适用于食品生产用水和水处理设施的卫生状况评价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以下是GB 5749-2006标准的一些主要要求和指标:
      
      1. 微生物指标:
      
       -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 大肠埃希氏菌:不得检出。
       - 菌落总数:每100ml水样中不得大于100个。
      2. 毒理学指标:
      
       - 氟化物:总氟化物(以氟计)≤1mg/L。
       - 硫化物:总硫化物(以硫计)≤1mg/L。
       - 铅:≤0.01mg/L。
       - 锌:≤0.01mg/L。
       - 砷:≤0.01mg/L。
      3.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 色度:≤15度。
       - 嗅和味:具有酚类化合物气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 浑浊度:≤1度。
       - 余氯:接触时间≤30分钟时,出厂水中游离余氯浓度应保持在0.3~0.5mg/L。
      4. 放射性指标:
      
       - 放射性氡:①地下水源的氡浓度限纸:≤150Bq/L;②地面水源的氡浓度限纸:≤100Bq/L。
      5. 微生物学指标:
      
       - 菌落总数:每100ml水样中不得大于100个。
      6. 毒理学指标:
      
       - 总α放射性:≤0.04μCi/L。
       - 总β放射性:≤0.1μCi/L。
      
      此外,对于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如日供水量在20m³以下的农村水厂,其水质也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并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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