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奖学金一览表
湖南省的奖学金设置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等。以下是具体的奖学金一览表:
国家奖学金
* 评定对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评定标准: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
* 评定对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生。
* 评定标准:学习成绩优秀,且有一定经济困难。
*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湖南省政府奖学金
* 评定对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本科),且家庭经济困难。
* 评定标准:在学业、科研、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
*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4000元。
此外,还有其他奖学金,如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奖学金、湖南文理学院奖学金等。这些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奖励金额可能因学校而异,具体信息可以咨询各高校的奖学金管理部门。
同时,还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学费减免、贷款代偿、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请注意,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建议详细了解各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和申请流程。
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是根据《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湘教财〔2019〕47号)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2〕113号)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学金,是指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和监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实施,指导省属高校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突出,具有特殊贡献;
(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全面发展等活动,表现特别优秀。
第六条 对于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排名应位于前10%,且不再享受原定普通奖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触犯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或制造邪教、传播邪教思想者;
(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奖学金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年度评审制度。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湖南省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本人学习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核推荐,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将初审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及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学校报送的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学生,统一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由学校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要按照规定金额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