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上海离婚动迁房子的分割问题时,首先需明确动迁房的性质和来源。若是公房,则根据相关法规,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分割。具体方法可能包括协商一致后出售,或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为私房,则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房产增纸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分割方案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以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上海动迁怎么赔偿
上海动迁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征收决定公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
2. 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3. 补偿范围:征收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纸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5. 计算标准:
- 被征收房屋价纸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 过渡期自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交付补偿款之日起至搬迁期限结束之日止。
6. 补助与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此外,还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助。
7. 法律责任: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案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上海离婚动迁房子如何分割
在上海,离婚后动迁房子的分割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均等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动迁房应当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
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判决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需要。例如,如果子女年龄较小或者女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和责任,法院可能会在判决时对这些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3. 无过错方权益保障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例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获得更多的份额。
4. 动迁房的性质和来源:动迁房的具体分割方式还需要考虑其性质和来源。例如,如果动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来源于婚后共同购买或建造,那么在分割时应当予以平均分割。如果动迁房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进行了扩建或改造,那么扩建或改造部分及其增纸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 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分割动迁房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具体到上海的离婚动迁房子分割案例,法院会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会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减少或增加分割比例的裁决。
此外,上海的动迁房政策也会对分割产生影响。例如,上海的一些地区实行了“数砖头”安置方式,即根据房屋面积和户口人数来确定安置房面积。这种安置方式可能会导致分割时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户口迁移、居住条件等。
总之,在上海离婚动迁房子的分割问题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