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如果您和您的丈夫感情不和,并且他不同意离婚,您确实有权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您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您和您的丈夫感情不和,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院将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例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您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您的子女年龄在两岁以下,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如果子女年龄在两岁以上,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来决定抚养权归属,包括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愿望等。如果您的子女已经满八周岁,法院还会尊重子女的意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