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父母给子女买的房产一般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但特定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果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并明确表示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该房产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或者虽然是一方父母出资但并未明确表示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那么该房产则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如果父母将房产以无偿赠与形式的过户给子女,另一方以离婚时房产的价纸主张分割,法院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该出资所对应的房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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