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
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具体来说,这些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但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此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因此,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但并非所有政府部门都有权制定规章,必须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并且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

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不包括
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也不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这些主体无权制定规章,只能制定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和发布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