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的临时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算作工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并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1.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 被借调期间,被借调人员工伤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责任。
6. 职工流入多个用工单位,且用工单位均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管理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临时工虽然没有正式合同,但只要存在实际的雇佣关系,并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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