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以下是相关的法律规定:
1.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打算续签合同,那么在合同到期前就需要通知员工。具体来说,如果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员工,那么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30天才通知员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决定续订并调整工资等条件,而员工不同意续订,那么单位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只需支付员工相当于一个月或三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3.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不打算续订,那么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和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