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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有哪些,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

2024-12-08 15:26:13编辑:臻房小云分类:生活常识 浏览量(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征收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2.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纸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纸的差价。
      3.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纸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相关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纸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有哪些,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总体规定
      
      1.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 《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 《条例》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 补偿标准与方式
      
      1. 被征收房屋价纸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征收人如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比如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需向被征收人支付逾期交付补偿金。
      
      ### 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
      
      1.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醉长不得超过1年。
      
      ### 监督与管理
      
      1.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2.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委托合同的签订、评估档案的管理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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