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能完全不受限制地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其中,用人单位以第(七)项为由解除的,还须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如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