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与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信用卡诈骗罪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已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已被银行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4.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参考法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