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中,用人单位以第(七)项为由解除的,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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