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范围是哪些
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通常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以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权益问题。
2. 实施《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其他劳动争议。这包括一些非典型的劳动争议,例如,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争议,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相关争议等。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医疗费用等,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4.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是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而用人单位所在地则是指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地的行政区划。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并非绝对的,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例如,《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是有管辖权的。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法律还规定了特定的管辖法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地域管辖: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的。
2. 级别管辖:在地域管辖的基础上,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也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这一规定来源于《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3. 协议管辖: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劳动争议时的管辖法院,那么应遵循合同约定。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 专属管辖: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属管辖,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则可以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管辖。若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