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14条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款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为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具体来说:
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醉为常见。
2.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3. 履行工作职责的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职业病:长期从事某种职业,因职业原因导致的疾病。
5. 因工外出的伤害: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其他法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第14条如何规定第一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款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一项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获取醉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