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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指导意见(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指导意见全文)

2024-12-31 00:27:07编辑:臻房小傅分类:生活常识 浏览量(

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指导意见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主要根据销售金额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三条

3.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五条

4.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九条

5.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十一条

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指导意见(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指导意见全文)

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指导意见全文

抱歉,我无法直接为您提供《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完整内容。但我可以提供部分原文内容: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构成犯罪的醉低销售金额、累计销售金额、单倍销售金额的情形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伪劣产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得和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所支付的费用。构成犯罪的醉低销售金额、累计销售金额、单倍销售金额的情形,应分别情形,明确本意见所称“销售金额”的起算点。

(一)销售金额以违法销售所得数额为起点;

(二)销售金额以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其中既有正品又有假货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但有证据证明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三)销售金额以违法销售所得数额与无法查清的侵权产品售价相结合计算;

(四)销售金额以违法销售所得数额与相关费用之和计算;

(五)销售金额以违法销售所得数额与利润合计计算。

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明知”,以及“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的情形

(一)“明知”,是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观心态: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伪造、冒用,仍然销售其商品;

2.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伪造、冒用,标明“注册商标”或者突出使用,仍销售其商品;

3.明知所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伪造、冒用,仍销售自己制造的商品;

4.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伪造、冒用,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自己合法取得的产品;

5.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伪造、冒用,所销售的商品纵有瑕疵,但足以对购买者构成严重误导的;

6.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未取得,仍在出售的。

三、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明知”的推定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伪造、冒用而销售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使用该文件的销售凭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

(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五)销赃者已出具购货发票或相关凭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

(六)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曾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关于侵权产品的鉴定问题

(一)对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侵犯何种知识产权的认定,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等有权机构出具法律生效文书。必要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作出认定。

(二)除上述有权机构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外,可以依据下列证据,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1.销售相对人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销售相对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销售假劣产品、来源不明、拒绝提供真实名称和地址的;

3.销赃者已出具购货发票或相关凭证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销赃者已签订书面合意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销售假劣产品并告知销赃者;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足以证明自己销售假劣产品情形的。

五、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得,即指销售金额减去成本。

(一)对于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二)对于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三)对于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

六、关于单位犯罪的责任认定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利用该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关于量刑意见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但具有同一情节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条款定罪处罚。

(三)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但具有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型号、相近似包装或者说明书、多数标签、大量广告宣传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条款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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