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是几种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 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
2. 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
3.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
这些情况通常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并且该和解已经得到了实际的履行或者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由于调解书的主要目的是记录双方达成的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不再需要制作调解书来体现这一过程。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判断还需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调解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1. 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2. 纠纷的主要事实:简要陈述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和争议的核心问题。
3. 调解结果:明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包括赔偿方式、数额、履行期限等。
4. 调解日期:记录调解达成的具体时间。
5. 人民调解员签名: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以示调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调解不制作调解书。这些情形包括:
1.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将终止,不制作调解书。
2. 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如果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已经自行履行义务,无需再制作调解书。
3. 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是具有法律效力。
4. 调解委员会认为不适宜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如果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协议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制作调解书,可以不予制作。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