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既遂标准包括哪些
侵犯著作权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当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或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既遂: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复制发行;
-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 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等。
- 未支付报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
2.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当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五万元或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也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既遂。
3. 非法经营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以上的,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既遂。
4. 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既遂。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五)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音乐、美术、视听、计算机软件作品的;
- (六)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 (八)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 (九)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
- (十)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 (十一)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既遂和未遂
侵犯著作权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主要基于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是否已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若已丧失,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既遂;若未丧失,则为侵犯著作权罪未遂。
侵犯著作权罪既遂的判定:
(1)行为人主观方面有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制作衍生作品等;
(3)造成了著作权人的损失,即侵权人的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侵犯著作权罪未遂的判定:
(1)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侵犯的故意,但尚未具备实施侵权行为的全部条件;
(2)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没有造成著作权人的损失。
参考法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