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做出了明确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可以包括个人、单位以及单位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4. 客体: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活动。
5. 客观行为: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 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 为他人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 为他人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 为他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
- 为他人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应用服务的;
- 其他帮助行为。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
- 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 惯犯和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法条:《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