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司法解释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侵犯姓名权的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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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与侵犯姓名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姓名权人可以请求确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姓名:
(一)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姓名权人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为由主张该姓名权无效;
(二)因姓名变更导致混淆,在原有姓名与别名之间寻求平衡;
(三)因姓名权人死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请求注销其姓名;
(四)有不正当目的,为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申请更名;
(五)其他恶意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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