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有以下规定:
1.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金额标准:
- 个人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单位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 特定情形的认定:
- 贩卖、运输假烟、雪茄烟,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