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理解与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上的理解:
- 本罪主体为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机关、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通常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即单位为犯罪主体。
2. 主观方面的认定:
- 行为人应出于故意,即明知或应当知道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 客观方面的理解:
- 行为人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包括口头泄露、书面泄露或其他方式。
- 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即泄露的国家秘密数量达到国家秘密定密标准,且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
4. 客体上的理解: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 国家秘密的保护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任何故意泄露的行为都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5. 关于“情节严重”的界定:
- 根据《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的;(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的;(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四)向多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五)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而使用的;(六)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七)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
- 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关的共同犯罪主要包括:(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人,与知悉、使用或披露该国家秘密的人共同实施犯罪;(2)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的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7. 量刑规定: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量刑主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来判定。一般情况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特定情形,如泄露国家绝密级秘密、泄露国家机密级秘密多次或对多人以上进行泄露等,法律亦有明确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查阅醉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醉新解释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