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的司法解释的重要规定,具体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接触危险物品、从事有放射性、传染性等危害作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单位犯罪责任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括以下情形:
-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4. 童工的定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 “危险物品”的范围
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权对相关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醉新的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