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一般量刑标准如下:
1.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一般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2. 传播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3. 传播的方式: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
4. 传播的数量:包括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
5. 传播的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危害社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主要根据以下几种情形来判定:
-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出版淫秽书刊,足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传播淫秽物品2百至5百册,属于“数量较大”;
- 个人传播淫秽物品1千至2千册,属于“数量巨大”;
- 个人传播淫秽物品2万至5万册,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未达到“数量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传播淫秽物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传播淫秽物品的危害严重的;
- 使用广播、电视、录像等传播淫秽物品的;
- 曾因传播淫秽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 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 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传播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二年内或者在一年内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
- 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