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移交检察院后,是否可以撤案主要取决于案件所处的阶段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撤销案件情形。
1. 在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可以撤销案件。
2.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3. 对于已经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上述情形而不予起诉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后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回复人民检察院。
此外,根据醉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因此,刑事案件在移交检察院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撤案的。具体情形包括: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
2.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严重后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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