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的债务由touzi者个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touzi人决定解散;(二)touzi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touzi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touzi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因此,在独资企业中,touzi者需要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企业的债务。如果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touzi者还需要用其他个人财产来偿还剩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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