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需要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这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科室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将会对报告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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