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侵犯的客体:国家保护的文物所有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3.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出于牟利、自用等目的,私自出售或者非法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保护的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非法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如果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非法转让、出租,若构成犯罪的,将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