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在这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前往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任何一方在这期间不愿意离婚,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双方没有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再申请离婚,之前的离婚申请也会被视为撤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在这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前往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任何一方在这期间不愿意离婚,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双方没有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再申请离婚,之前的离婚申请也会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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