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高检传染病防治失职案件的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办理传染病防治、检疫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因渎职或滥用职权,导致传染病防治措施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情形包括:
1.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情节严重的。
2. 导致大量传染病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传染病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