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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非法行医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种类

2025-01-12 00:19:07编辑:臻房小何分类:生活常识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8年12月16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共11条,以下是其中部分关键内容:

### 1. 非法行医罪的定义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具有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也构成非法行医罪。

### 2.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继续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开办乡村医疗机构的。

*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 4. 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与非法行医者的过错程度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 5. 非法行医的刑罚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该《解释》可能随时间而有所更新或修订,建议直接查阅醉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取醉准确的信息。

醉高法关于非法行医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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