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的刑事刑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将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五年内的经济活动处以罚金。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指出,个人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视为单位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刑事刑罚。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个人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回扣或手续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