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高法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相关司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如下:
###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相关司法解释
1.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人犯实施犯罪的;
- 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罪处罚规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三、其他相关法律及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国家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且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请注意,这些只是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相关司法规定的概述。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