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犯罪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规定:
1. 基本追诉标准:
- 出入境证件种类、数量不符,或者非法收取费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擅自允许他人出入国(边)境,或者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 违反国家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2.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3. 追诉时效:
-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醉高刑五年以下的,经五年不再追诉。
- 醉高刑五年以上的,经十年不再追诉。
- 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追诉期限。
4. 特殊情况下的追诉: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审判或者报复等,致使犯罪无法追诉的,经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追诉期限。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 追诉程序:
-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而不立案追诉或者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追诉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