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暴力取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有15条,以下为部分原文及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二)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追取证人证言的。
第三条 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或者经证人质证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五)因未提供翻译人员,或者翻译人员不符合要求,导致翻译不准确、翻译不通顺或者翻译错误,多次或者对多人以上进行翻译的;
(六)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的;
(七)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的;
(八)因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的。”
第五条 采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直接查阅醉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关于办理暴力取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文或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