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准备相应的材料。以下是一般的办理步骤:
### 协议离婚
1. 申请受理:
- 双方需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 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时共有的财产清单。
2. 冷静期:
- 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审查与发证:
- 民政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 诉讼离婚
1. 起诉阶段:
- 起诉人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及副本,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 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
2. 审理阶段:
- 法院接到起诉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 如果当庭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 判决阶段:
- 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及结果作出判决。如果当庭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 判决宣告时需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 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 离婚冷静期后的再次起诉
如果双方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都没有撤回申请,或者虽然三十天内没有撤回申请但是双方没有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那么需要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再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证。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如果双方没有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需要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且再次等待三十天的冷静期。
此外,需要注意的手续还包括户口、产权变更、债务处理以及工作分配等。
请注意,上述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或法律机构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