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受贿所得数额、次数、主动交待情节、犯罪构成要件、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等情节,依法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案件中,法院在判决罚金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多个因素。以下是具体考虑的因素:
1. 受贿所得数额:这是判定行贿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受贿所得的金额越大,相应的罚金数额也应相应增加。
2. 受贿次数:多次受贿行为可能表明行贿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应依法判处较高的罚金。
3. 主动交待情节: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这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主动交待得越早,越有利于争取宽大处理。
4.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需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以及客体的客体等。
5.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等情节:除了主动交待情节外,法院还可以考虑其他在追诉前主动交待的情节,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
此外,《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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