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公安追诉标准主要依据《醉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来确定。按照这一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这里的“损失”通常包括因故意毁坏财物而造成的财产减少或消失。
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此标准旨在衡量行为人是否有反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情况,即行为人纠集了多人共同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应纳入追诉范围。
参考条款:
1. 《醉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2.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