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在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
1. 权利内容不同:
*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的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利益相联系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 著作财产权则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上的利用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 保护期限不同:
*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是不随作品生命期的终止而消失的,它永远属于作者本人。
* 著作财产权则具有相对的期限性,一般是在作者生前及其死后50年。如果作者是自然人,那么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上其去世后50年;如果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保护期限则是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解散后50年。
3. 法律保护不同:
* 著作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在作者生前防止其作品被他人恶意篡改、毁损或灭失。
* 著作财产权则通过著作权登记、版权合同以及相应的法律诉讼等方式得到保护。如果著作权遭到侵犯,作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权利性质、目的和取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著作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与作者的身份紧密相连,不能转让或继承;而著作财产权则具有财产属性,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来实现其经济价纸。
总的来说,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在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两者在著作权法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